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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洲新区专精特新企业奖励政策(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 对企业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资质称号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

█ 对企业获得省、市专精特新资质称号,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保税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市第九次党代会工作部署,贯彻“产业第一”发展理念,坚持创新引领,加快转型升级,做大产业规模,为园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对象为商事登记关系、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以及所缴纳的税款实际入库在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保税区)范围内,且符合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保税区)产业发展规划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二章  支持实体企业扩大生产

 

第三条 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园区厂房:

(一)支持年主营收入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工业企业租赁区内工业厂房扩大生产规模。自2022年1月1日以来,在现有厂房满负荷生产的前提下新租赁500平方米及以上,并实施固定资产总额为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最高补贴15元/平方米的月租金,最多连续补贴36个月,租金最高补贴100万元。

(二)支持优质工业企业落户发展,对落户一年内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按最高补贴15元/平方米的月租金,最多连续补贴36个月,租金最高补贴100万元。

(三)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租赁区内工业厂房扩大生产规模。自2022年1月1日以来,在现有厂房满负荷生产的前提下新租赁2000平方米及以上,并实施固定资产总额为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最高补贴15元/平方米的月租金,同一企业最多连续补贴36个月,每年租金最高补贴100万元。上年度工业企业工业产值10亿元及以上的,最多连续补贴36个月,每年租金最高补贴200万元;上年度工业企业工业产值20亿元及以上的,最多连续补贴36个月,每年租金最高补贴300万元。

  支持工业企业提质增效:

(一)支持工业企业购置新设备,对购置设备总额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项目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且通过竣工验收后,按设备总额(不含税)最高补助20%,最高给予事后补助500万元。

 (二)支持工业企业在珠海市工业投资贷款贴息项目合作银行名单办理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开展工业投资、技改投资,按不超过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的贴息补助,单一项目贷款贴息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发生贷款利息,贴息补助最长不超过3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单个企业年度贴息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同一项目不可同时申请本条(一)(二)款政策。

 

第三章  支持实体企业升级改造

 

第五条 支持数字化智能化示范车间建设。支持制造业企业以生产执行系统为核心、关键设备联网为基础,关键环节实现工业软件覆盖,有效采集和连接车间的生产资源信息,实现对车间现场网络化监控和可视化管理。每年择优认定数字化示范车间项目不多于2个,按照项目投资总额最高补贴10%(不含税),最高100万元;政策有效期内,每家企业可申报1个数字化示范车间。

第六条 支持节能技术改造工程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工程。对建成工业和信息化节能技术改造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工程,并具有一定节能、清洁生产效果的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后,按不超过项目实际设备(含系统)投资额的20%,对项目投资方予以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对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并接入市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的单位,对验收等级为“甲级”、“乙级”、“丙级”的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对通过市级工信部门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支持业主单位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对2022年1月1日以来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按业主单位提供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及以上且投资额不低于70万元的项目,项目竣工稳定运行一年后,给予项目投资额10%,最高200万元补助。

 

第四章  支持实体企业创新发展

 

第十条 支持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对企业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资质称号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对企业获得省、市专精特新资质称号,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

(一)对企业新建或新增被认定为国家工程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

(二)对企业新建或新增被认定为省级工程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

(三)对企业新建或新增被认定为市级工程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

对同一级别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只奖励一次;逐级认定的工程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可叠加享受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建设创新平台:

(一)对初次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资金。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二)对市、省科技主管部门初次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00万、150万奖励资金。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多个创新平台获得认定的,可按平台个数享受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建设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对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各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优先纳入为园区培育载体,同时按照市科技主管部门政策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支持科技创业孵化载体优化运营管理。对市级运营评价结果为A等级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补助;运营评价结果为B等级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补助。对每年获得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A等级和B等的孵化器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40万元补助,对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

第十六条 支持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对已连续两次(含)以上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在迁入且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迁移手续后,给予60万元奖励资金;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在迁入且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迁移手续后,给予40万元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 支持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鼓励实体企业加大研发费用的投入力度,对税务部门核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在200万元(含)至500万元、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2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3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补助资金。对上一年度被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且经税务部门核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在50万元(含)至100万元、100万元(含)至2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支持企业参与创新创业大赛活动。对获得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市科技创新局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企业给予奖励。获国赛一等奖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获国赛二等和三等奖、省赛一等奖及港澳台赛一等奖给予50万元奖励,获省赛二等和三等奖给予30万元奖励,获市赛一等、二等、三等和优秀奖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市外企业或团队参加市赛获奖后落地我区的奖励标准参照市赛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支持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对企业与香港、澳门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按竞争择优评选方式,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万元。

第二十条 支持企业组建异地创新中心。对经市科技主管部门授予“珠海市异地创新中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科技主管部门对异地创新中心运行情况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可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称号的科技服务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级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科技服务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加工贸易企业自主选择境内外专业咨询或辅导机构,为其创新发展提供评估或辅导服务,按照基本评估、深入评估和专项辅导等阶段分别给予最高补助8万元、10万元、35万元;逐项通过的,可叠加享受奖励资金。

第二十三条 落实国家、省科技创新配套项目。对上级部门未明确区级配套比例的项目,按国家资助额度最高给予100%的项目配套扶持,最高500万元;按省级资助额度最高给予70%的项目配套扶持,最高300万元。

 

第五章  支持实体企业做优做强

 

第二十四条 支持实体企业扩大引进外资。对年度外方股东新增实缴注册资本金额500万美元及以上(仅限货币出资、未分配利润转增出资和已分配未支付转增出资)的外商投资实体企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
   (一)年度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金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照企业新增实缴注册资本每100万美元给予最高奖励15万元人民币。
   (二)年度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金额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少于3000万美元的,按照企业新增实缴注册资本每100万美元给予最高奖励1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 支持实体企业做大规模:

(一)对当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及以上和同比增速达到10%及以上且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合计总量100万元及以上的实体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下同),对于持平上年度经济贡献的部分按照20%给予实体企业存量贡献奖励,对于超过上年度经济贡献的部分按照30%给予实体企业增量贡献奖励;

(二)对当年营业收入在5亿元及以上和同比增速达到8%及以上且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合计总量500万元及以上的实体企业,对于持平上年度经济贡献的部分按照30%给予实体企业存量贡献奖励,对于超过上年度经济贡献的部分按照40%给予实体企业增量贡献奖励;

(三)对当年营业收入在20亿元及以上和同比增速达到5%及以上且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合计总量2000万元及以上的实体企业,对于持平上年度经济贡献的部分按照40%给予实体企业存量贡献奖励,对于超过上年度经济贡献的部分按照50%给予实体企业增量贡献奖励。

第二十六条 支持珠海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重点实体企业做优存量:

(一)支持珠海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重点企业发展,对列入原重点企业名录的实体企业,可由企业自主选择按《珠海保税区 珠澳跨境工业区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珠保[2019]33号)中的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政策或按本政策第二十五条择一申报。

(二)当年获得本条第(一)点扶持的重点实体企业,对税务部门核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超过1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最高补助15%,最高给予事后补助300万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实体企业当年获得第三条第(三)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资金总额,不得高于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政策的企业(项目)如同时符合《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保税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保税区)支持商贸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等其它扶持政策(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优先申报市级政策、同类项目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区筹备组会议研究决定企业(项目)对园区带来不良影响的不予以支持。

第二十九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骗取资质、骗取资金等行为,按规定追回资金,并将该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名单。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由区科技创新和商务局负责解释。本政策所需资金从市下达资金和区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

第三十一条 本政策具体申报实施细则由区科技创新和商务局制定并报区筹备组会议审定后依职责实施。本政策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或出现重大调整,将根据具体情况对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保税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http://www.zhuhai.gov.cn/hdjlpt/yjzj/answer/21983

 

 

 

 

 

 

 

 

 

 

申报条件          ​​​​常见问题          ​​​​​​材料清单 

 

 

 

 

 

鹤洲新区专精特新企业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