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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湾企服政策指引: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企业转型升级,引导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实施细则》和《肇庆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1133”工程五年(2017-2021年)行动方案》等的规定,结合广宁县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广宁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1日):

█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

█ 对通过复审和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2万元。

 

 

 

 

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宁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府规〔2019〕3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广宁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实施办法》经2019年10月30日第十六届县政府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工信局反映。

 

广宁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1日

 

 

广宁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企业转型升级,引导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实施细则》和《肇庆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1133”工程五年(2017-2021年)行动方案》等的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发展进行奖补。

 

第三条 在广宁县登记注册并且税务关系在广宁县的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依本办法申报。

 

第二章 奖补标准及程序

 

第四条 对经认定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入库企业一次性补助2万元。

 

第五条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通过复审和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2万元。

 

第六条 对通过认定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补助1000元/项,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可补助10项。

 

第七条 以上奖补申请实行集中受理、审核拨付的方式,统一受理时间由县工信局根据当年实际安排而定。

 

第八条 经认定的企业可同时申请省、市奖励资金。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县工信局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申报认定工作及奖补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

 

第十条 高企培育奖补资金视我县财力纳入广宁县财政预算管理,资金安排由县工信局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 申请奖补的企事业单位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一经查实,已领取的资金必须如数全额退回并纳入不诚信名单。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宁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http://www.gdgn.gov.cn/zwgk/zfwj/content/post_19178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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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宁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