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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湾企服政策指引:为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历史机遇,更好承接粤港澳大湾区产业转移优质项目,打造陆河发展新格局,加快推进“融湾”“融深”工程建设,把陆河建设成为粤港澳大湾区产业转移和优质生活圈的重要承载地,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陆河县经济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陆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9月1日):

█ 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晋级 5000万元级别、2 亿元级别、10 亿元级别的,按照该企业首次晋级年度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县分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支持。

█ 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落户陆河并经重新登记备案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个企业给予一次性 50-200 万元的支持。其中年主营业务收入达 2000 万元(含 2000 万元)以上的,单个企业给予 200 万元支持;年主营业务收入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至 2000 万元(不含 2000 万元)的,单个企业给予 100 万元支持;年主营业务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单个企业给予 50 万元支持。

█ 对入选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的支持。

█ 对我县高新技术企业或年纳税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县级分成收入)的企业,五年内给予薪酬奖励:工资薪金年收入在 20 万元以上且正常纳税的高管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研发部门负责人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技术人员,按其上年度薪酬对财政贡献额度中县分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限度为 100 万元。

 

 

 


陆河县招商引资工业产业项目优惠政策

 

       为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历史机遇,更好承接粤港澳大湾区产业转移优质项目,打造陆河发展新格局,加快推进“融湾”“融深”工程建设,把陆河建设成为粤港澳大湾区产业转移和优质生活圈的重要承载地,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陆河县经济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奖励扶持对象
落户陆河县的工业项目。


二、工业项目用地要求
(一)落户陆河县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产出密度、税收强度要求为:每亩工业用地,投资达到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年工业总产值达到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年税收达到 25 万元(含 25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项目用地容积率≥1.2。特殊行业项目,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符合规定条件下,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后,交由相关部门按程序办理。
(三)项目投资额小于 5000 万元的,原则上不安排工业建设用地,只安排租赁厂房。
(四)用电用水用气方面参照以下标准:

三、奖励扶持具体办法
(一)建厂补贴
1.主体工程建设补贴:工业生产(含经批准建设出租厂房)项目,建设生产厂房,建筑容积率≥1.2 且按投资合同约定如期开工、投产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奖补 100 元。项目主体工程达到正负零时,给予奖补资金的 30%;项目投产时,给予奖补资金的 40%;项目达产时,给予奖补资金的 30%。
2.无尘车间建设补贴:建设万级无尘车间补贴 450 元/平方米,千级无尘车间补贴 550 元/平方米,百级无尘车间补贴 650元/平方米,单家企业总补贴费用不超过 550 万元。企业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给予奖补。
3.奖补面积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且经主管部门验收为准。
(二)租金补贴
鼓励经陆河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建设的工业出租厂房尽快招租投产(不包含入园企业或其他个人建设出租的厂房),自高新区出租厂房招租之日起 2 年内入驻的租赁企业,按照项目实际租用面积计算、平均每年缴税达到 150 元/平方米的(以企业申报纳税销售额计),给予入驻企业如下补贴:
1.年产值 2000 万元以下(不含 2000 万元),按照实际租用面积每月 5 元/平方米补贴(免租期除外),补贴期限为自入驻之日起 3 年(含免租期)。期间若年产值达到 2000 万元,次年起按每月 6 元/平方米补贴,总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
2.年产值达到 2000 万元,即企业上规模后,按照实际租用面积每月 6 元/平方米补贴(免租期除外),补贴期限为自入驻之日起 3 年(含免租期)。
3.上一年度的租金补贴在次年 3 月份申请,申请租金补贴时,由企业提供环评批复、租赁合同、缴纳租金的付款凭证和纳税凭证,并由出租方签章确认租赁面积等材料。
(三)鼓励企业做强做大
1.力促企业上规发展:对新上规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不含省、市对新上规企业的奖补):第一年奖励 20 万元;第二、三年产值对比上年增长超过 10%的,每年奖励 10 万元。
2.鼓励加大工业投入:对增资扩产和租用厂房的项目,当年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企业提供相关凭证经核实后确认)达到2000 万元(含 2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
3.鼓励企业增资扩产:工业企业继续增资扩产投入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按次年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县分成部分的一定比例一次性安排以奖代补金额。
4.鼓励支持优秀企业:规上工业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由县政府授予年度优秀企业称号,并给予 3 万元奖励:①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形;②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③未发生环境突发事故;④未出现安全生产事故;⑤无拖欠工人工资;⑥未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⑦企业产值税收有增长的。
(四)上市扶持
对本县企业首次发行上市成功的,按如下办法奖励:
1.企业在沪、深交易所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分阶段申请,奖励总额为 400 万元。对完成股份制改造,注册地及纳税地均在陆河,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将募集的资金用于陆河境内发展的企业,在市奖励的基础上,县再给予每家 400 万元的奖励。
2.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将境外上市募集的资金投放在陆河企业自身发展的,给予一次性 400 万元奖励。
3.企业以“借壳”“买壳”方式上市的,并将公司注册地、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县的,给予一次性 400 万元奖励。
4.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给予 100 万元的奖励,进入创新层的,再给予 100 万元奖励。
5.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持续挂牌时间满 6 个月,在市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基础上,县再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
(五)创新扶持
1.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晋级 5000万元级别、2 亿元级别、10 亿元级别的,按照该企业首次晋级年度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县分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支持。
2.对企业开展的重大中间试验项目,经科技部门备案的,按中试研发费用的 50%一次性给予支持、最高 200 万元支持。
3.对将研发总部迁入陆河的大型企业,研发总部固定资产投资达 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的支持,并对其新增科研贷款所需支付利息的 20%一次性给予最高100 万元贴息扶持。
4.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落户陆河并经重新登记备案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个企业给予一次性 50-200 万元的支持。其中年主营业务收入达 2000 万元(含 2000 万元)以上的,单个企业给予 200 万元支持;年主营业务收入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至 2000 万元(不含 2000 万元)的,单个企业给予 100 万元支持;年主营业务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单个企业给予 50 万元支持。对入选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的支持。
5.对新组建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平台的,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的支持。
6.对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的,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的支持。
7.对新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的,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的支持。
8.对新认定的省级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分别一次性给予 80万元、50 万元、20 万元、20 万元支持。对批准组建的国家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按其获得资助额的 30%给予配套。
9.对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科技研发资金资助项目,创新平台建设类除外),其所获拨款额在 100 万元以内的,给予国家、省拨款额 30%的配套支持;其所获拨款额超过 100万元的,其超出 100 万元部分,给予 5%的配套支持;单个项目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10.对承担市级重大(重点)科技项目的,单个项目予以最高 200 万元支持。
11.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和一、二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 200 万元和 150 万元、100 万元的配套奖励;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和一、二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 100 万元和 80 万元、50 万元的配套奖励。
(六)高效益企业扶持
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新突破 100 亿元、50 亿元、30 亿元、20 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法定代表人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工业技改创新扶持支持范围: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实施提质增效、智能化改造、设备更新和绿色发展等符合产业政策并已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的项目,申报项目的设备投资未获得财政资金支持。支持方式: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采取设备事前奖励、事后奖励等方式。同一项目只能选择一种方式进行申报,具体如下:
1.设备事后奖励:对珠三角地区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购置额不超过 20%予以奖励;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购置额不超过 3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原则上按地区奖补比例上限予以支持,地区内奖补比例保持一致,具体奖励比例根据竞争性评审遴选后的项目设备更新额度等因素确定。县里按 30%进行配套奖励。
2.设备事前奖励方式。2019 年度已获支持的设备事前奖励技术改造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工并通过验收后,按实际设备购置总额核算奖励金总额,项目最终所获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按原计划设备购置总额核算的奖励额度。
(八)人才引进政策
1.对新引进〔新引进指陆河新接收的全日制毕业生、从市外新调入的在职专业人才(含境外、港澳台)、新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下同〕到我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就业创业,与我县签订工作合同 5 年及以上,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含境外、港澳台)的人才,发放生活补贴。标准为:博士每人每年 10 万元,硕士每人每年 1 万元。
2.对新引进到我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就业创业,与我
县签订工作合同 5 年及以上、副高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人才,发放岗位补贴,标准为: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 10 万元,副高职称专业技术人才、高级技师每人每年 5 万元。
3.凡新引进到我县就业、没有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和技术技能人才,与我县签订工作合同5 年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安家费,标准为:正高技术职称 35 万元;副高技术职称、全日制博士研究生(须取得博士学位)25 万元;高级技师、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须取得硕士学位)15 万元。
4.对高层次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团队以及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建设,视其具体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给予补贴。各类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的认定,按照《汕尾市红海扬帆人才计划》有关标准执行。
生活补贴和岗位补贴不能同时享受,享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5 年。
5.对我县高新技术企业或年纳税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县级分成收入)的企业,五年内给予薪酬奖励:工资薪金年收入在 20 万元以上且正常纳税的高管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研发部门负责人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技术人员,按其上年度薪酬对财政贡献额度中县分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限度为 100 万元。
(九)特别扶持
对行业抱团投资项目,可根据抱团投资行业的实际,对特殊标准厂房、车间建设,以及电力设施建设等给予特别扶持政策。


四、鼓励全民招商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对成功引进项目的机构或个人给予奖励。其中,个人奖励以《陆河县招商引资项目首谈备案登记表》项目荐引人为奖励对象。
(一)对成功引进自建厂房工业项目的机构或个人,以下三种奖励办法,由项目引进人自选其中一项:
1.按引进工业项目用地面积 3 元/平方米计算奖金,在项目投产后一次性兑奖。
2.按引进工业项目正式投产之日实际到位资金的 1‰计算奖金,在项目投产后一次性兑奖;实际到位资金依据企业提供的发票通过现场查验核计。
3.按引进工业项目投产一周年内产生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留成部分的 10%计算奖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对引进租赁厂房的工业生产项目的机构或个人,在引进企业经认定上规后,按租赁厂房实际面积给予一次性 5 元/平方米的奖励;本项奖励由出租厂房的业主兑付。
(三)对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机构或个人,项目投产且经审核确认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后,每引进一家给予一次性 10万元的奖励。


五、奖励扶持实施主体
(一)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奖励扶持企业资格初审,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奖励扶持,并会同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和高新区管委会对奖励扶持资金额度进行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奖励扶持。
(二)本政策涉及企业对地方财政年度贡献率奖励的条款,企业可自行选择其中一条最优惠奖励,但不重复奖励。


六、奖励扶持资金来源
本政策方案扶持企业资金来源包括省市专项扶持资金、陆河县财政资金。


七、资金监督和绩效管理
(一)建立支持资金绩效管理机制,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监测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县投资促进事务中心要落实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县财政局要加强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二)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项目和支持资金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支持资金效益。
(三)支持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等行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八、其他
1.陆河县此前发布的相关工业产业项目优惠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2.县分成部分的一定比例参照《陆河县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解释。
3.财政贡献计算依据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4.《陆河县招商引资工业产业项目优惠政策》由县投资促进事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河县招商引资工业产业项目优惠政策的通知

http://www.luhe.gov.cn/luhe/zwgk/0806/content/mpost_8810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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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