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申报2026年度质量发展与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标准化战略)第一批项目的通知
湾企服政策指引:根据《广州市质量发展与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市监规字〔2024〕2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及有关文件要求,现开展2026年度标准化战略资金资助项目(第一批)申报。

各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质量发展与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市监规字〔2024〕2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及有关文件要求,现开展2026年度标准化战略资金资助项目(第一批)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6年1月13日至2026年1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项目范围
(一)标准化研究项目。
经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征集,承担广州市标准化研究项目(包括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相关项目经专家评审同意立项,按要求完成并通过验收的。
(二)标准化活动项目。
经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征集,承办在广州市举办的重大国际性或全国性标准化活动,相关项目经专家评审同意立项,按要求完成并通过验收的。
三、申报单位要求
(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其它组织(财政全额核拨单位除外),符合本办法所列使用范围和条件的,可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专项资金资助。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已经资助的,予以追回:
1.通过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本专项资金的。
2.同一项目多头或重复申报本专项资金的。
3.同一项目的申报单位已申报或已获得区级同类型标准化资金资助的。
4.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级其他专项资金资助的。
5.申报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6.不符合《办法》和本申报通知要求的。
(三)同一项目只能有一个申报单位,同一项目只能获得一次资助。
四、申报要求及材料
(一)申报需提交的基本材料:1.广州市质量发展与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标准化战略)资助申请表(上传表格Word版及加盖本单位公章的PDF扫描件);2.企业出具的项目绩效情况自评报告;3.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提供)、法人登记证或非企业单位登记证(非企业单位提供);4.本次项目征集期间信用中国或信用广东网站出具的信用报告。
(二)各类别项目具体申报要求和材料如下:
1.标准化研究项目。
申报要求:应为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立项,且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之间通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评审验收的标准化研究项目。
申报材料:提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下达的立项文件(标准化研究项目任务书)、工作成果材料、评审验收意见等佐证材料。
2.标准化活动项目。
申报要求:应为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立项,且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之间通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评审验收的标准化活动项目。
申报材料:提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下达的立项文件、活动有效开展的材料、评审验收意见、项目经费决算明细清单等佐证材料。
五、申报方式
申报单位登录“穗政通”政策发布兑现平台(网址:https://qyfw.gzonline.gov.cn/qyfw/policyService/index/discountList)。注意:法人登录“穗政通”主体、参与资金申报主体以及申报过程中填写的银行开户名三者名称应一致,否则将影响资助申报审核结果及资金发放,后果由申报单位自行承担。
点击“兑资金”切换“兑现事项”,搜索“广州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按项目类型选择“广州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其他类)‘’栏目。
点击栏目“办事指南”,可查看对应资助事项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清单;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后,返回栏目点击“在线申办”,进入网上申报流程按指引办理。
查询申请进度可登录“ 广东政务服务网”,选择“广州市”并点击“穗@i企”登录,或直接搜索登录“穗@i企”(https://qyfw.gzonline.gov.cn/qyfw/home),进入企业数字空间—再点击“我的政策兑现”,即可查询申请进度。
六、其他
(一)申报单位应按照《办法》和本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或骗取专项资金。获得资助的申报单位负责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应加强财务管理,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申报单位应承诺所申报资金用于标准化相关工作。申报单位虚假申报、骗取专项资金的,5年内停止其申报本专项资金资格。
(二)各区市场监管局应高度重视并按照《办法》及本通知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指导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并及时登录广州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https://is.gzonline.gov.cn/login)进行初审及复审。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9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申报2026年度质量发展与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标准化战略)第一批项目的通知
https://scjgj.gz.gov.cn/zwdt/tzgg/content/post_1064173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