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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收储统筹调剂规则(试行)》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收储统筹调剂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达州市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收储统筹调剂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18日

 

达州市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收储统筹调剂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达州市域内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收储、统筹、调剂等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和《四川省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省级收储统筹调剂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达州市域内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收储、统筹、调剂等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以下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将各类实施主体依法依规垦造、恢复并纳入补充耕地指标库管理,用于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指标。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补充耕地指标市级收储,是指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为保障市本级报批的非农建设项目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按照一定比例无偿收储市级投资高标准农田、生态修复类项目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或者使用市级财政资金,采取竞价、指令方式有偿收储县级补充耕地指标。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补充耕地指标市级统筹,是指经依法批准以单独选址方式报批的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建设单位无法自行补充耕地,且负责报批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无法在辖区内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按照规定向市级财政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市级负责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补充耕地指标市级调剂,是指经依法批准以城市批次用地方式报批的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无法自行补充耕地的,按照程序向市级财政缴纳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资金,由市级负责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第七条经依法批准且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或者建设单位无法自行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的,按照《四川省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省级收储统筹调剂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经依法批准且符合条件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占用耕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补充耕地的,参照补充耕地指标市级统筹或者补充耕地指标市级调剂办理。

 

第九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依托省级非农建设补充耕地监管系统构建达州市补充耕地指标收储、统筹、调剂平台,组织开展补充耕地指标收储、统筹、调剂工作。

 

第十条耕地开垦费标准、竞价收储最高限价与省级补充耕地指标价格标准一致,并随省级标准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根据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需求、市级财政资金安排情况制定年度收储计划,明确收储数量、收储条件等,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将市级投资所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的90%无偿划转至补充耕地指标市级库。

 

第十三条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资金标准为当年度竞价收储最高限价的2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初对上一年度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资金进行清算,结余资金划拨至指标来源所在地县级财政,专项用于耕地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严格落实补充耕地后期管护,依法依规压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护责任。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应当从补充耕地指标调出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专项用于补充耕地后期管护,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统筹保障。

 

第十六条本规则未明确的补充耕地指标收储、统筹、调剂等其他相关事宜,参照《四川省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省级收储统筹调剂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标题
 

原文链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收储统筹调剂规则(试行)》的通知

http://www.dazhou.gov.cn/xxgk-show-38795.html

 

 

 

 

 

2026年8月24日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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