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选聘“科技副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选聘“科技副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在汕高校和科研院所、市直各有关单位,高新区、综合保税区、华侨试验区科技主管部门,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
现将《关于开展选聘“科技副总”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9月29日
关于开展选聘“科技副总”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推进科技教育人才一体化改革,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有效推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才服务企业创新发展,促进科技创新资源互通互融,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聚焦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需求导向”原则,支持我市企业从高校、科研院所选聘“科技副总”,推动企业整合创新资源、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提升创新管理能力、解决技术难题、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人才培养,助力我市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选聘条件
(一)选聘“科技副总”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应为注册地在汕头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成立满一年及以上的企业,有持续研发投入。
2.应管理规范且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能够为“科技副总”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科研条件、生活条件和安全保障,积极与“科技副总”所在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科研合作。
4.不应为拟选聘“科技副总”本人及其所在高校、科研院所创办或入股的企业。
(二)担任“科技副总”的高校、科研院所人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应经得派出单位同意其作为“科技副总”到企业工作,且为国内高校、科研院所正式或签订2年(含)以上聘用合同的科技人才(当前聘用合同剩余聘期不足两年的,由派出单位出具到期续聘证明)。
2.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能力。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40周岁(含)以下的青年科技人才。
三、“科技副总”工作内容
1.帮助企业制定创新规划,梳理企业创新需求,完善企业创新组织管理机制,为企业技术创新等提供咨询建议并给予相应的技术支撑。
2.帮助企业针对关键技术难题开展联合研究攻关、研发新产品等,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开展深度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在企业落地转化。
3.帮助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推进创新人才和团队培养,开展技术培训,推动科技人才交流与合作,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四、“科技副总”工作要求
1.“科技副总”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或侵占派出单位和挂职企业的合法权益。恪守职业规范,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保守企业秘密,遵守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注重树立良好形象。
2.“科技副总”每期服务期为1年,根据需要可续签,可以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通过线上或线下多样化形式服务企业,帮助企业解决问题。
3.选聘人员与接收企业、派出单位应就合作形式、工作保障、知识产权归属、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等事项签订聘任“科技副总”三方《合作协议书》。
五、“科技副总”选聘程序
1.需求征集:市科技局发出开展“科技副总”选聘工作的通知。各功能区、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动员辖区企业,市国资委动员市属国有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审核、报送“科技副总”岗位需求。市科技局汇总企业岗位需求,发布“科技副总”岗位需求清单。
2.岗位申报:市科技局,各功能区、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推动各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才申报意向岗位。市科技局汇总意向科技人才清单。
3.需求对接:各功能区、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市科技局反馈的供需对接结果组织相关企业与意向担任“科技副总”人员对接。
4.选聘确认:企业根据岗位对接情况确认意向人选,每个岗位对应一名意向人选。由各功能区、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将确认后的选聘名单报市科技局汇总发布。
5.聘用上岗:接收企业与“科技副总”及其派出单位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科技副总”上岗服务。
六、考核管理
1.期满考核:聘任期满后的3个月内,“科技副总”须按照相关要求,向接收企业提交聘任期间工作业绩材料。接收企业组织对“科技副总”聘任期内履职情况、工作成效等开展绩效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各功能区、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汇总考核结果后报送市科技局备案。
2.“科技副总”在任职期间内发生工作变动、离职等不能履职或与接收企业无法继续合作等情形的,可视情况解除合作,并由接收企业向所在功能区、区(县)科技主管部门申请。功能区、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七、支持保障
1.聘用期间,为满足“科技副总”出行需要、保证出行安全,企业需每月提供一定燃油或出行补贴。鼓励企业为“科技副总”购买一定保额的综合意外商业保险。与接收企业有其他科研项目合作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技术开发合同。
2.“科技副总”聘任期间,人事及工资关系保留在派出单位,在派出单位同等享受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等待遇。聘任“科技副总”所任职务不占企业领导职数或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3.“科技副总”所在高校、科研院所等与接收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共建科技创新平台、申报科技项目等按照相关政策给予奖励或支持。
4.“科技副总”所在高校、科研院所等与接收企业合作开展技术研发项目,按规定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为“委托开发技术合同”或“合作开发技术合同”,且单个项目技术交易额达10万元(含)以上的,可申报认定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5.根据市级财政资金安排情况,择优给予一定的科研经费后补助支持。
原文链接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选聘“科技副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https://www.shantou.gov.cn/kjj/zwgk/bmwj/content/post_25728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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