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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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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湾企服工作指引: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对福田区企业申报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政策如下:上年度首次认定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20万元财政奖励,上年度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10万元财政奖励。上述资金实施细则,有效期至2024年1月12日止。

 

 

 

 

政策指南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打造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核心区,实现南山迈进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的目标,同时规范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全区科技创新工作部署,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通过制定科技支持计划,并实施计划包含的项目的方式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分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创新能力提升、创新环境优化、创新产业发展、军民融合产业支持和西丽湖国际科教城支持五大部分,每部分均有相应的支持计划。各部分资金量在分项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 区科技创新局为本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有支持计划的项目批准类别均为核准制。

第五条 本分项资金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及地方财力贡献等相关条件,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报专利、科技奖励支持计划的个人,知识产权服务、运营、保护支持计划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科技服务支持计划的科技服务机构,军民融合服务机构支持计划的社会组织和公共服务机构均可不受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承担南山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辅导的科技服务机构、知识产权保护支持计划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申报大型双创活动均可不受注册地限制;申报“创业之星”大赛支持计划的企业、团队和个人均可不受注册地及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营利性机构,个人以及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国际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专利、知识产权质量提升、知识产权服务、知识产权运营、标准化工作和标准支持、科技奖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科技服务、“领航计划”高层次人才创业、知识产权保护、高新技术企业倍增和军民融合产业、西丽湖国际科教城支持计划的申报对象不受财力贡献限制。

 

第二章 创新能力提升支持计划


第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的目的为提升南山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孵化科技型创新企业,为南山打造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核心区提供能力支撑。
(一)支持对象为在南山区新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独立法人组织。新型研发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生力军。
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方式包括:
1.经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在南山区内新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
2.各级政府(国家、省、市、区)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落户在南山的研发机构;
3.国家级研发机构、央企在南山区单独设立或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的研发机构;
4.境外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 500 强企业在南山区单独设立或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的研发机构;
5.南山区内年销售收入 100 亿元(含)以上的大型骨干企业在区内单独设立或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的研发机构;
6.南山区内高校、科研机构在区内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的研发机构;
7.按照世界公认排名方式,排名 60 名以内的境外著名高校在区内单独设立或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的研发机构。
(二)新型研发机构的人员、场地、研发、产业化及孵化能力的具体要求见操作规程。
(三)支持内容为新型研发机构初创期建设补贴。补贴用于新型研发机构的设备购置、场地租用、研发人员费用。对于按照方式1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不超过广东省或深圳市资助金额的 50%进行补贴,单个机构支持总额不超过300 万元,对于省市同时资助且资助金额不同的机构,按照较高的标准进行资助;对于按照方式 2-7 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 50%进行补贴,单个机构支持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同一机构不重复资助。

第七条 南山区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的目的为结合南山区“领航计划”人才发展政策的实施,加强作为第一创新要素的高端人才团队建设,打造国际化人才高地,夯实我区创新根基,为南山打造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核心区提供人才支撑。
(一)支持对象
1.本年度和上年度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在南山区注册成立的企业、引进或与该团队合作的南山区企业;
2.本年度和上年度已申请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并通
过专家评审或答辩评审但未立项的创新人才团队在南山区注册成立的企业、引进或与该团队合作的南山区企业。
(二)支持额度
对于上述第 1 类企业,按照不超过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无偿资助金额的50%给予资助,每团队最高资助1000万元;对于上述第 2 类企业,每团队最高资助 500 万元。

第八条 国际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目的为鼓励区内机构“走出去”,支持其在海外先进国家与地区分类设立国际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或国际合作直通车;支持将境外科技成果、创新机构等创新资源“引进来”,为南山打造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核心区提供国际化创新资源支撑。
(一)对区内科技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孵化器等机构在海外设立技术转移中心、孵化器,开展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国际创新人才团队培育、产业前瞻性技术交流合作等项目给予资助。经认定,给予最高 300 万元的建设支持。同一机构在两地以上分别设立海外技术转移中心、孵化器的,最多支持一次。
(二)在南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且从事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平台搭建服务的,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的支持。优先支持获得国家级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
(三)区内单位被认定为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的,按照不超过深圳市资助金额(包括前期开支资助、综合评价资助等)的 50%给予资助,累计不超过 300 万元。本项与第(一)项不重复资助。

第九条 承担国家级创新载体建设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目的为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承担建设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实施核心技术突破,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1.支持对象:上年度承担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建设的企事业单位(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发布的项目为准,同一项目不重复支持)。
2.支持额度:给予 200 万元的建设奖励。

第十条 专利支持计划。
(一)支持对象:区内企事业单位、个人。
(二)支持内容和额度
1.对上一年度提交 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奖励 4000 元/件,个人一次性奖励 1000 元/件。每件发明专利在 PCT 国际申请阶段仅奖励一次。
2.对上一年度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欧洲专利局和日本特许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一次性奖励 4 万元/件;对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 2 万元/件。每个单位年度发明专利奖励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每个个人年度发明专利奖励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
3.截至上一年度 12 月 31 日,对维持年限达 5 至 6 年(以专利申请日为起算时间),并至今维持有效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补贴 1000 元/件;对维持年限达 7 至 9 年(以专利申请日为起算时间),并至今维持有效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补贴 1500 元/件;对维持年限达 10 年及以上(以专利申请日为起算时间),并至今维持有效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补贴 2000 元/件。每件专利在一个时间段内只能资助一次,不重复资助。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领军企业支持计划。
(一)支持对象:区内企业单位。
(二)支持内容和额度:在上一年度,企业国内专利授权量不低于 20 件,其中发明专利授权量不低于 5 件;或 PCT国际专利申请量不低于 10 件,且国外授权发明专利不低于 2件。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质量提升支持计划。
(一)支持对象:在深圳市南山区知识产权促进中心备案的区内企业。
(二)支持内容和额度:在上一年度,企业聘请南山知识产权联盟委员会专家或在深圳市南山区知识产权促进中心备案的知识产权专家,开展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质量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服务支持计划。
(一)支持对象: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区内专利代理机构(独立法人或合伙制代理服务机构);或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支持内容和额度
1.在 2018 年 1 月 1 日后新注册,且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独立法人或合伙制代理服务机构,从专利代理资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专利代理量达到 100 件(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5 万元;专利代理量达到 200 件(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专利代理量达到 300 件(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专利代理量达到 400 件(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同一个申报主体不重复资助。
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理南山区内注册的企业或南山区户籍自然人的发明专利在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一次性奖励 1000 元/件,在此基础之上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在 100—200 件(含 100 件)的,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的额外奖励,每递增 100 件,增加 10 万元的额外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 50万元。年度奖励总额合计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3.对代理的专利在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银奖的,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的,一次性奖励10 万元。按照就高不就低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运营支持计划。
(一)支持对象:区内企事业单位。
(二)支持内容和额度
1.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15 万元;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授予“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 万元。同一单位同年度获得一项以上荣誉称号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荣誉称号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奖励 20万元;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荣誉称号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机构”荣誉称号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3.对上一年度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第十五条 标准化工作和标准支持计划。
(一)支持对象:区内承担标准化工作和标准制定、修订的单位。
(二)支持内容和额度
1.资助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单位:
(1)支持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 50 万元、40 万元、20 万元。
(2)支持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
(3)支持承担广东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 20 万元、10 万元。
(4)支持承担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的单位,一次性资助 10 万元。每个单位年度承担标准化工作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 100万元。
2.切块不超过 300 万元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管理用于推动标准战略工作。每项制定修订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按照获得市标准化资助金额不超过 20%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每个单位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每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的资助金额不超过 5 千元,每个单位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 5 万元;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认定的单位,按认定的级别,每个资助金额不超过 8 万元。通过对标达标认定的单位,每个资助金额不超过 5 千元。每个单位年度标准化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十六条 科技奖励支持计划。
(一)支持对象
1.上年度获得国家、省科技奖励的科技企业、科研机构及个人(个人仅限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或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获奖人申报)。
2.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奖的企事业单位。
(二)支持内容和额度
1.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励 300 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的单位按照奖项类别、等级和名次给予最高 150 万元的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的奖励 200 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单位按照奖项类别、等级和名次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奖励。
2.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省专利奖的单位按照奖励类别和等级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创新环境优化支持计划


第十七条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的目的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我区的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鼓励创新机构在我区设立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为我区提供具备良好软硬件环境的创业空间;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机构举办大型双创活动,整合创新创业服务资源;通过举办创新南山“创业之星”大赛,吸引高质量的创业资源聚焦南山;鼓励创新创业大赛的优质获奖项目落户南山,推动形成高端产业链聚集效应。
(一)支持对象和内容
1.支持区内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提升其创新服务能力,为区内创客和中小科技企业提供较低成本、优良的创新创业空间和环境。本项计划所指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是指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客服务平台、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等创新型孵化载体。
2.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机构在区内举办大型双创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创客主题论坛、创客大赛、竞技大赛、创客成果展、创客集市、创客年会、创客交流等活动。
3.设立创新南山“创业之星”大赛奖金,分别对参赛企业、团队予以奖励。设立行业奖和决赛奖,对大赛中胜出的企业、团队予以奖励;设立单项奖,对赛事中单项表现突出的团队或个人予以奖励。
4.设立创新创业大赛奖励,分别对上年度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决赛、创新南山“创业之星”大赛决赛中获奖,且注册地位于南山或获奖后落户南山的企业,予以奖励;对于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区级分赛获奖的项目,且注册地位于南山或获奖后落户南山的,可享受与创新南山“创业之星”大赛获奖项目同等的科技金融、空间服务、授信服务等政策支持。
(二)支持额度
1.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主体的资助根据其孵化条件、服务能力、孵化成效等进行综合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进行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 150 万元,原则上对同一申报主体累计资助不超过三年。
2.对市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双创活动,单个活动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活动实际支出的 30%,最高资助金额为 150万元。
3.创新南山“创业之星”大赛奖金对每个获奖企业及团队奖励金额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决赛奖金分比赛结束、在南山区设立公司两个阶段按照 1:1 的比例进行拨付(境外获奖项目不受此项规定限制);单项奖总奖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每个获奖团队或个人奖励金额不超过 3 万元。
4.对上年度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获奖,且注册地位于南山或获奖后落户南山的,一次性予以 100 万元的奖励;对上年度在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中获奖,且注册地位于南山或获奖后落户南山的,一次性予以 30 万元的奖励;对上年度在创新南山“创业之星”大赛决赛中获得前6 名,且注册地位于南山或获奖后落户南山的,一次性予以30 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 科技服务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的目的为落实国家科技服务业区域试点建设要求,打造特色鲜明、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技服务业集群,充分发挥科技服务业在支撑科技创新、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传统产业升级等方面的作用。
(一)支持对象和内容
1.打造一批特色鲜明的南山区科技服务活动,支持创新能力较强、服务水平较高、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科技服务骨干机构为区内科技企业提供公益性质的服务。
2.鼓励区内科技企业、研发机构通过购买科技保险的方式有效分散和降低科技创新风险,进而促进企业和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对纳入南山区科技金融项目支持的区内中小科技企业、研发机构购买指定险种(指由中国保监会和科技部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专利保险等)的科技保险费用给予资助。
3.进一步降低区内中小科技企业的融资成本,对纳入南山区科技金融项目支持的区内中小科技企业在贷款过程中产生的利息给予补贴。
(二)支持额度
1.单个品牌活动每年资助额度不超过 50 万元,提供品牌服务活动的机构每年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 100 万元。
2.科技保险资助比例不超过企业或研发机构保险费用实际支出的 50%,且每个单位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3.利息补贴比例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 70%,对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十九条 “领航计划”高层次人才创业支持计划。计划制定的目的为鼓励南山区“领航计划”认定的高层
次人才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创办科技企业,推动南山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一)支持对象为南山区“领航计划”认定高层次人才创办的科技公司。
(二)支持内容与额度
1.成立三年内、面积不低于 50 ㎡、人数规模至少 5 人、拥有至少一项发明专利授权(或近三年内获得不低于 200 万元风险投资)的科技企业,给予 50 万元资助。
2.对于参加上一年度南山区“创业之星”大赛并获得前10 名的科技企业,给予最高 50 万元资助。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保护支持计划。
(一)支持对象
1.在深圳市南山区知识产权促进中心备案的区内企业;
2.在深圳市南山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入驻的知识产权
服务机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除外)。
(二)支持内容和额度
1.在深圳市南山区知识产权促进中心备案的区内企业:
(1)对上一年度开展知识产权依法维权的,按照司法鉴定费 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单位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2)对上一年度开展知识产权保险试点的,按照专利投保费 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单位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3)对上一年度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按照专利评估费 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单位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2.在深圳市南山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入驻满一年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除外),一次性资助不超过 50 万元。

 

第四章 创新产业发展支持计划


第二十一条 研发投入支持计划。
本支持计划由企业研发投入支持计划、研发投入 20 强支持计划组成,两类分支持计划不重复奖励同一家申请单位。依据企业在南山纳税申报的营业收入、研发投入、纳税总额等数据进行核算。
(一)企业研发投入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目的为引导区内科技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1.支持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南山注册,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 10 亿元以下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 9%;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 10 亿元及以上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 7%;
(3)在南山区上一纳税年度纳税总额不少于 100 万元,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少于 100 万元。
2.支持内容和额度
给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3%的研发投入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二)研发投入 20 强支持计划
1.支持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地址及统计关系在南山,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
(2)上一年度南山区研究开发费用排名前 20 名(包括第 20 名)企业;
(3)在南山区上一纳税年度纳税总额不少于 100 万元,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少于 100 万元。
2.支持内容和额度
给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3%的研发投入奖励,其中研究开发费用排名前 1-10 名(包括第 10 名)的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排名前 11-20 名(包括第 20 名)的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第二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倍增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的目的为鼓励科技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壮大南山科技企业队伍,为南山打造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核心区提供技术创新主体支撑。
(一)计划支持对象为注册在南山的企业。
(二)计划支持内容和额度。上年度首次认定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财政奖励,上年度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财政奖励。

第五章 军民融合产业支持计划
第二十三条 军民融合产业支持计划。
本计划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直接受理,受理和资助情况不予公开。本计划第(一)项与第(二)项不重复奖励同一家申请单位。
(一)军民融合资质认证支持计划计划制定目的为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积极参加军民融合产业,取得军工研制资质,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任务。
1.支持对象:在南山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2.支持内容和额度
上一年度,首次取得或复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2017 年 10 月以后,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两证合并为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按一类资质给予支持)的,每类资质给予 15 万元奖励支持。
(二)军民融合产业园支持计划
支持优秀的军民融合企业入驻南山区军民融合产业园,切实发挥园区的聚集效应,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积极参加军民融合产业。
1.支持对象
在南山区注册,入驻南山区建设的军民融合产业园,上一年度获得至少一项资质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或上一年度获得市军品科研项目合同奖励扶持计划资助的企事业单位。
2.支持内容和额度
按照企事业单位年度租金的 30%给予资金补贴,每年每家资助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对已享受政策性产业办公用房租金优惠的单位不再重复给予租金补贴,原则上对同一单位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
(三)军民融合服务机构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目的为鼓励区内服务机构积极开展军民融合服务业务,增加我区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潜力。
1.支持对象:在南山区注册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
2.支持内容和额度
(1)上一年度,首次取得或复审取得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的服务机构,给予 10 万元奖励支持;
(2)军委装备发展部、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等国家军民融合权威机构批准设立从事军民融合科技服务的异地机构或依托单位,给予年度租金 50%且每年每家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资金补贴。对已享受政策性产业办公用房租金优惠的单位不再重复给予租金补贴,原则上对同一申报单位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
(四)国防专利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目的为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增加自主创新能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积极申请国防专利。
1.支持对象:在南山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2.支持内容和额度:上一年度获得国防专利授权的,每件授权专利给予 2 万元奖励资助,每家单位年度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五)参与国家军用标准编制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目的为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国家军
用标准编制工作。
1.支持对象:在南山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2.支持内容和额度:上一年度完成编制国家军用标准的,每项标准给予 20 万元奖励,每家编制单位年度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六章 西丽湖国际科教城支持计划


第二十四条 应用基础研究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目的是支持西丽湖国际科教城对标国际一流,高标准规划、高质量建设,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增强原创性成果对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引领作用。
(一)支持对象:区内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
(二)支持内容和额度
以政策稳定性支持的形式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不含香港高等院校在南山设立的科研机构)开展应用基础研究、试验发展和成果转化,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每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 2000 万元。

第二十五条 深港科技创新合作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目的是紧抓全面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的时代大机遇,做好善用两制之利的时代大文章,将香港科技创新活力与南山高科技产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促进深港科技创新合作。
(一)支持对象:香港高等院校在区内设立的研究院。
(二)支持内容和额度:以切块资金支持的形式支持其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研成果转化、创新创业孵化、科研平台建设、校企实验室合作等,每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服务平台支持计划。
(一)支持对象:在南山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二)支持内容和额度
1.对国家、省、市规划建设在南山区,或南山区政府规划建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点公共服务平台,按其上一年度建设、运营等费用的实际投入,给予每年不超过 2000万元资助,连续资助不超过 3 年。
2.区内企事业单位在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开发设计的,按其上一年度在平台实际发生的使用费用进行事后补贴,补贴比例为 50%。单个企事业单位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累计补贴不超过 3 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尚未涵盖但对南山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
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深南府办规〔2018〕3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制定与本实施细则相关的使用操作规程。

 

 

原文链接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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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4日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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