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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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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湾企服工作指引:根据光明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对光明区企业申报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政策如下:对上年度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复审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2022年8月30日开始执行,有效期X年。

 

 

 

政策指南
 

 

光明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抢抓“双区”驱动、“双区”叠加和“双改”示范重大历史机遇,深入贯彻《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深圳光明科学城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和《深圳市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加快提升光明科学城创新策源能力,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和高新产业融合发展,把光明区打造成为粤港澳大湾区创新链和产业链深度融合的原始创新策源地、科研经济先行地、创新人才集聚地,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打造创新策源新引擎
(一)推进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强战略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推动一批符合光明区产业发展方向且具有重大科技创新支撑作用的科研平台落地。对新增的全国重点实验室,给予依托单位最高500万元资助。对新增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按项目获得省、市级主管部门支持资金总额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
(二)支持创建高水平创新载体。鼓励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建设高水平创新载体,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对经认定为国家、省、市新型研发机构的,按获国家、省、市级主管部门支持资金总额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资助。对区政府重点引进的研究机构,给予最高20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并优先给予空间保障。对特别重大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三)实施基础研究强本固基计划。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加大基础研究投入,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关键科学问题和前沿科学问题,开展跨领域、跨学科交叉研究和自由探索。对经评审通过的,单个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
(四)支持开展软科学研究。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围绕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战略规划、政策法规、体制改革等领域开展课题研究,对经评审通过的,单个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


二、引领推动核心技术新突破
(五)支持承担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对获批在光明区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等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单位,按实际获得国家资助经费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六)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企业牵头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研发,探索产学研协同攻关和产业链上下游联合攻关,每年组织实施一批科技攻关项目,单个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
(七)支持开展社会发展科技攻关项目。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科技化水平,围绕可持续发展、科技抗疫、国防科技、安全生产、节能环保、绿色建筑等领域实施技术攻关专项。每年组织实施一批科技攻关项目,单个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三、打造科技成果转化新高地
(八)支持科技成果转移。对区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按其上一年度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每家单位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
(九)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发展。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建设技术转移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提供专业化服务。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资助;对促成国内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向区内企业转化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机构,按其上一年度实际技术转移服务收入的5%,给予每家单位每年最高50万元资助。
(十)支持概念验证中心建设。加速基础研究成果“第一公里”转化,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围绕重点产业领域建设概念验证中心,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对经区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概念验证中心,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十一)支持中试验证和成果转化基地建设。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建设一批中试验证和成果转化基地,为中小企业提供中试熟化验证服务和研发设计外包服务,对经区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中试验证和成果转化基地,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四、加快构建高端产业新体系
(十二)支持优质科技成果转化。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沿途下蛋”,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每年遴选一批优质创新创业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的创业资助。
(十三)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发展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集群规模,对上年度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复审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
(十四)支持众创空间提质发展。鼓励众创空间高质量建设,助力科技企业转型升级,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区级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20万元资助,且资助比例不超过运营单位上两个年度投入运营经费的50%。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对区级众创空间进行运营评价,获运营评价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资助。对于运营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区级众创空间,评价期内每孵化一个“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最高5万元资助,每家众创空间每年累计获得培育优质科技企业奖励原则上最高100万元。
(十五)支持孵化器提质升级。鼓励孵化器高水平建设,助推科技企业提质升规,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区级孵化器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资助,且资助比例不超过运营单位上两个年度投入运营经费的50%。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对区级孵化器进行运营评价,获运营评价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资助。对于运营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区级孵化器,评价期内每孵化一个“光明区成长型企业”,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最高10万元资助,每家孵化器每年累计获得培育优质科技企业奖励原则上最高100万元。对于运营评价结果为合格以上等级的区级孵化器,评价期内对孵化器在孵企业给与租金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租金的50%,每年补贴金额最高5万元,资助期最长3年。
(十六)支持归国留学及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鼓励海外留学及港澳台青年扎根光明开展创业,对入驻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的科技型企业,根据考核结果,分三年按照30%、30%、40%比例给予最高50万元项目启动资助。对在孵企业给予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资助期最长3年。
(十七)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园区建设。对新认定的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的运营主体,给予50万元资助。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对有效期内(三年)的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运营主体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给予最高20万元考核奖励。对入驻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的科技企业,按面积予以2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资助期最长3年。
(十八)利用创新型产业用房支持创新创业。鼓励科技企业使用创新型产业用房创新创业,根据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为企业提供场地空间和租金优惠等政策支持;鼓励使用创新型产业用房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按相关政策对运营机构给予支持。


五、不断优化科技生态新环境
(十九)支持开展科技交流活动。
1.支持创新创业赛事获奖企业。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深圳市创新创业大赛、全国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等赛事,营造创新创业的活跃氛围,对在深圳市创新创业大赛、全国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总决赛等赛事中获奖并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给予大赛落户奖励及租金补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创新创业活动。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主办、承办创新创业系列赛事、双创周等科技交流活动,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根据活动的规模和影响力,按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实际支出金额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二十)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向社会开放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科研设施与仪器对科技创新的服务和支撑作用,对考核评价优秀的单位授予“光明科学城科研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示范单位”称号,给予每家每年最高50万元奖励。
(二十一)国家、省、市科技获奖奖励。对上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单位,按奖项等级和名次,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单位,按奖项等级和名次,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获得深圳市科学技术奖的单位,按奖项等级和名次,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二十二)支持科普及创新教育推广。普及科学知识,鼓励中小学创新培养模式,培养面向未来的创新型人才。对经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普教育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15万、10万元资助;对在光明区承办科普教育活动的单位,一次性给予最高5万元资助。鼓励学校、基地开展特色科技创新类项目,对经光明区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每个项目3万元的资助。
(二十三)促进知识产权发展。
1.支持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提升。对上一年新获得国家、省、市各级专利奖、中国版权金奖、中国商标金奖、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国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权、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大赛奖项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获得深圳市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资助的单位,按其所获资助的50%进行配套奖励。
2.支持知识产权运用水平提升。对上一年新获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专利开放许可平台的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按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给予最高50%的资助,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支持专利导航项目,每项按照实际支出成本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支持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按照上一年度实际运营成本每年给予最高50 万元资助,累计申请不超过3次。
3.支持知识产权管理服务能力提升。对上一年承办国际国内重大知识产权活动的单位,按照实际支出成本给予最高20万元的资助。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设,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累计申请不超过3次。工作人员于上一年度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或知识产权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对所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企业,每人一次性给予最高3万元奖励。
4.支持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证券化支持。科技型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实现融资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融资成本的50%给予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成本补贴。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可获得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四)提升标准化水平。
1.支持重大标准化活动。对上一年获得深圳市承办国际国内重大标准活动、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构工作、国际标准、“一带一路”区域标准、深圳市团体标准项目资助的单位,按其所获资助的50%进行配套资助。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深圳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按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
2.支持标准化试点示范。对上一年新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深圳市标准奖、深圳市研发与标准化同步试点企业、深圳标准创新基地的单位,按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新获评企业标准领跑者、深圳标准认证的单位,按项目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


六、附则
(二十五)本措施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
(二十六)本措施的资助与奖励资金在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二十七)本措施同市级以上政策可叠加享受,但与光明区其他同类型支持政策不得重复申请。
(二十八)本措施由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操作规程。

 

 

原文链接
 

 

 

光明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http://www.szgm.gov.cn/gmkjcxj/gkmlpt/content/9/9984/post_9984482.html#1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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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4日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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