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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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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湾企服工作指引: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对龙岗区企业申报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政策如下:首次申请龙岗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扶持的,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20万元奖励。上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止。

 

 

 

 

政策指南
 

 

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集聚科技创新资源,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龙岗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建设好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深圳东部中心,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以及《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需资金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财政预算,则对扶持项目应获资助金额按比例核减。


第三条  区科技创新局是本细则的实施部门。科技项目立项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主申请、平等竞争、择优支持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国家、省、市创新平台配套资助项目
(一)扶持范围:上一年度获得认定(事后扶持类)或通过项目整体验收(事前扶持类)的国家、省、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含上述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
(二)扶持标准:按不超过市级主管部门资助金额的50%,一次性给予配套资助。其中,国家级最高3000万元,省、市级最高500万元。同一项目已获区级配套扶持或区级创新平台认定的,按最高金额给予差额资助。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上级认定名单或验收文件及市级拨款经费到账凭证为准。


第五条  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配套扶持项目
(一)扶持范围:获得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中“十大诺奖实验室”“十大科技产业专项”“十大‘双创’示范基地”“十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十大基础研究机构”“十大海外创新中心”立项扶持的平台。
(二)扶持标准:按不超过上级扶持金额的50%,给予配套扶持。其中,上级扶持金额5亿元(不含)以下的,最高配套5000万元;上级扶持金额5亿元至10亿元(不含)的,最高配套1亿元;上级扶持金额10亿元以上的,最高配套1.5亿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扶持名单及上级拨款经费到账凭证为准。


第六条  区级创新平台认定奖励项目
(一)扶持范围:经评审认定的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二)扶持标准: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审核方式:评审制。对配备条件、人才团队、主营业务收入、知识产权数、研发水平等方面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结果给予相应激励。


第七条  新型科研机构建设扶持项目
(一)扶持范围:龙岗区科技企业建设的重点企业研究院,高校院所建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区内科技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共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
(二)扶持标准:
1.支持龙岗区科技企业建设重点企业研究院,经市科技创新委认定扶持的,按不超过市级扶持资金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奖励。
2.支持高校院所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500万元开办费用扶持,用于支付装修、人员及设备等费用,从第二年开始连续三年按不超过该科研机构上一年度获得上级财政扶持资金和自筹资金的50%,给予每年最高500万元配套奖励。
3.支持区内科技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共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依托单位实际出资额的50%,最高给予500万元开办费用扶持,用于支付装修、人员及设备等费用,从第二年开始连续三年按不超过该研发机构上一年度投入研发经费(不含各级财政资助资金)的25%,给予每年最高500万元配套奖励。
该项目扶持资金专项用于新型科研机构建设。已按区政府“一事一议”方式扶持的,不予重复扶持。
(三)审核方式:第1项为核准制,以市级扶持名单及拨款经费到账凭证为准。第2项和第3项为评审制,委托行业专家对机构资质、研发人员、场地、设备等基本条件,以及技术开发、产学研合作、项目孵化培育、人才交流等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评审,依据专家评审结果给予相应激励。


第八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扶持项目
(一)扶持范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后备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首次申请龙岗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20万元奖励;之后再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每次给予10万元奖励。在龙岗区外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后迁入的,须在龙岗区注册满1年。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予重复奖励。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分在60分以上但未获得认定的后备企业,给予分档支持,最高3万元。后备企业三年内不能重复享受培育扶持。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上级发放的认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为准。


第九条 科技企业研发投入奖励项目
(一)扶持范围:规模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规模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已在税务部门办理了加计扣除申报的,根据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上年度研发投入在1000万元以下,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9%以上,给予10万元奖励;
上年度研发投入在1000万元(含)~3000万元之间,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7%以上,给予30万元奖励;
上年度研发投入在3000万元(含)~6000万元之间,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5%以上,给予50万元奖励;
上年度研发投入在6000万元(含)~1亿元之间,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3%以上,给予100万元奖励;
上年度研发投入在1亿元(含)以上,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3%以上,给予200万元奖励。
2.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受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限制,其他条件应符合本条第1款的要求。其中,符合条件的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对应奖励金额的1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符合条件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对应奖励金额的200%,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国高证书、统计库名单及研发专项审计报告为准;专精特新企业以主管部门公布名单为准。


第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配套奖励项目
(一)扶持范围: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上一年度验收通过的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
(二)扶持标准:
按不超过上级扶持资金的30%,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科研机构同一年度累计获得该项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同一高校同一年度累计获得该项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对已获得龙岗区“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的项目,在取得验收通过通知书后下一年度提出剩余资金的申请,已获扶持的部分,不予重复奖励。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上级立项文件、合同、验收报告及到账凭证为准。


第十一条  技术标准制定扶持项目
(一)扶持范围:上年度公开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主导制定单位。
(二)扶持标准:对上年度公开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主导制定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获得该项扶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上级部门公开发布的技术标准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  创新载体扶持项目
(一)扶持范围: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企业。
(二)扶持标准:对新认定的区级孵化器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相关孵化器认定(备案)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称号的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相关众创空间认定(备案)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且具有相关自主知识产权的,按每平方米15元/月对上年度实际发生租金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实施孵化器运营考核机制,对达到考核评价条件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运营激励。
(三)审核方式:区级孵化器认定为评审制,对孵化面积、孵化主导方向、孵化能力以及管理服务队伍等方面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结果给予相应激励。其余为核准制,以上级认定文件或考核结果为准。


第十三条  创新创业赛事扶持项目
(一)扶持范围:2021年1月1日以后,执行深圳创新创业大赛龙岗区预选赛或龙岗区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的单位(不受“在龙岗区登记注册”的限制)。
(二)扶持标准:按不超过赛事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相关合同和发票为准。


第十四条 创新创业活动扶持项目
(一)扶持范围:申请参加龙岗区组织的全国双创周、国际创客周等重大双创活动,列入区活动方案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不受“在龙岗区登记注册”的限制)。
(二)扶持标准:按不超过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万补贴。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我局发布的双创周方案、相关合同及发票为准。


第十五条  高等院校科技创新扶持项目
(一)扶持范围:已设立支持教师、科研人员科技创新专项扶持资金,并制定资金管理、项目评审、项目考核等相关管理制度的高等院校。
(二)扶持标准:给予高等院校出资金额100%、最高1000万元扶持。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学校立项文件及拨款经费到账凭证为准。


第十六条  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扶持项目
(一)扶持范围:上一年度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或市科普示范点认定的。
(二)扶持标准:对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市科普示范点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获得多级认定的,按最高金额给予差额奖励。同级认定的只奖励一次。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各级部门认定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  技术转移交易扶持项目
(一)扶持范围:在龙岗区开展技术转移交易项目的平台运营企业。
(二)扶持标准:按不超过上一年度实际交易履行金额的5%,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奖励。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获得该项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交易合同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第十八条  科技金融扶持项目
(一)扶持范围: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
(二)扶持标准:
1.知识产权质押贷补贴: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科技型企业,还本付息后一年内提出申请,经核准符合条件的,实际融资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单笔最高100万元利息补贴;实际融资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按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的60%,给予单笔最高50万元利息补贴。
同一项目在市级政府部门获得扶持的,不予重复扶持。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获得该项扶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2.科技保险保费补贴:
对上年度购买经备案科技保险产品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科技企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按不超过实际保费支出的50%给予保费补贴。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累计获得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第1项以贷款合同、银行流水、评估报告等材料为准,第2项以保险合同、支付凭证等材料为准。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服务配套扶持项目
(一)扶持范围:上一年度获得市级知识产权国内维权能力提升资助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按不超过市级资助金额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配套扶持;对上一年度获得市级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资助的企业,按不超过市级资助金额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配套扶持。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上级扶持文件及银行凭证为准。


第二十条  科技类社会组织运营扶持项目
(一)扶持范围: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科技类社会组织:
1.在深圳市或龙岗区民政部门登记一年以上,登记地址在龙岗辖区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业务主管单位为龙岗区科技创新局(龙岗区科协)。
2.主要业务范围是围绕技术创新的专业服务。
3.拥有会员单位50个以上(限社会团体),上一年度有5个以上区内服务案例。
(二)扶持标准:每年度给予10万元运营奖励;其中,上一年度获得5A级社会组织评估认证的,一次性给予额外5万元奖励。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服务案例数量以实际签订的服务合同数量为准。


第二十一条  软科学研究扶持项目
(一)扶持范围:在深圳市内注册登记的,开展与龙岗区科技创新相关的软科学研究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机构。
(二)扶持标准:经评审确定为重点项目的,给予最高50万元扶持;确定为一般项目的,给予最高30万元扶持。
(三)审核方式:评审制。对项目的研究内容、实施基础和条件、研究意义以及项目承担单位的实施能力等方面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结果给予相应激励。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奖配套扶持项目
(一)扶持范围:上一年度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专利奖的单位。
(二)扶持标准:
1.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
2.获得广东省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3.获得深圳市专利奖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同一专利获得多级奖项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差额奖励。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获得该项扶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上级颁发的获奖证书为准。


第二十三条  创赛获奖企业扶持项目
(一)扶持范围: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等各级政府举办的创新创业比赛前三等次,在龙岗区落地且正常运作,在获奖两年内提出申请,符合相关条件的科技型企业。
(二)扶持标准:
1.获得国家级比赛前三等次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
2.获得省、市级比赛前三等次的,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3.获得区级比赛前三等次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同一项目获得多级奖项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差额奖励。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获奖证书及企业落户的佐证材料为准。


第二十四条  中小企业科技创新50强扶持项目
(一)扶持范围:龙岗区中小企业科技创新50强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给予成长组最高50万元、初创组最高30万元奖励。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我局发布的龙岗区中小企业科技创新50强名单为准。


第二十五条  集成电路专项扶持项目
(一)扶持范围: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
(二)扶持标准:
1.购买IP及EDA软件资助: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购买IP或EDA设计工具软件(含软件升级费用),按不超过上一年度市级资助资金的50%,给予最高250万元资助。其中,向龙岗区企业购买的,补贴比例上限提升至60%,最高300万元。
2.流片资助: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MPW(多项目晶圆)项目的,按不超过上一年度市级资助资金的50%,给予最高150万元资助。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次完成全掩膜工程产品流片的,按不超过上一年度市级资助资金的50%,给予最高250万元资助。企业所获市、区两级流片资助不得超过该项目实际支出总额的80%。
3.EDA设计工具研发资助:对上年度获得深圳市集成电路EDA设计工具研发支持的,按不超过市级资助资金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4.测试验证分析资助:对集成电路企业在第三方机构开展测试验证分析的,按不超过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金额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其中,在龙岗区内开展测试验证分析的,补贴比例上限提升至60%,最高100万元。
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获得该专项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第1-3项以上级扶持名单及拨款经费到账凭证为准,第4项以我局核定的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第二十六条  生物医药专项扶持项目
(一)新药临床批件和临床试验补贴
1.扶持范围:开展化学药(第1-2类)、生物制品(第1-5类)、中药(第1-6类)研究,并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的企业。
2.扶持标准:按项目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3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的补贴。  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获得该项扶持总额最高1000万元。
3.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临床试验报告为准。
(二)医疗器械注册证补贴
1.扶持范围:取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通过临床试验并取得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注册人,或三类医疗器械进入国家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并获得产品注册证的注册人。
2.扶持标准:对取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通过临床试验并取得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注册人,按项目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3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补贴;对三类医疗器械进入国家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并获得产品注册证的注册人,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补贴。同一注册人同类型医疗器械注册证只扶持 1 次,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获得该项扶持总额最高500 万元。
3.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实际取得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临床试验报告为准。
(三)GCP建设补贴
1.扶持范围:符合条件的临床医疗机构。
2.扶持标准:按照新增GCP专业学科数量,一次性给予每个30万元补贴,同一单位获得该项扶持总额最高500万元。
3.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上级认证为准。
(四)医疗卫生技术攻关项目
1.扶持范围:在龙岗区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开展的相关项目。
2.扶持标准:给予每项最高50万元扶持。
3.审核方式:评审制。对项目的立论依据、研究方案、研究基础等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结果给予相应激励。


第二十七条  政策性股权投资专项扶持项目
(一)扶持范围:符合条件的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创新优质企业。
(二)扶持标准:进行政策性股权投资,由专业机构按市场化方式进行管理。
(三)审核方式:评审制。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科技型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企业。


第二十九条  同一事项符合多项扶持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


第三十条  本细则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数。本细则中的年度均指自然年度。


第三十一条  区科技创新局依照《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项目申报指南(通知),并在龙岗政府在线上公布,申报单位按项目申报指南(通知)要求如实提出申请。


第三十二条  验收类项目承担单位,须在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提请验收,逾期未申请或未通过验收的,该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自项目到期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本实施细则项目扶持,并承担相应行政法律责任。

 

第四章 审核和公示

第三十三条  区科技创新局依照《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以及项目申报指南(通知)的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在审核期间,申报单位未按照区科技创新局发布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补充材料的,区科技创新局有权终止该项目的审核。


第三十四条  审核通过的项目,按规定在龙岗政府在线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科技创新局组织调查或重审,反映情况属实的,不予立项扶持,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申请人。 

 

第五章 跟踪监管

第三十五条  获得扶持的单位,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以及项目申报指南(通知)的规定开展项目实施工作。
其中,“‘十大行动计划’配套扶持”“医疗卫生技术攻关项目”“软科学研究扶持”项目为事前扶持项目,其余为事后奖励补助项目。事前扶持项目须与区科技创新局签订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扶持资金应专款专用、如实记帐,不得挪用。扶持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事前扶持项目,需进行资金监管。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获得扶持的单位如发生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股东结构、项目负责人变更,以及单位经济、法律纠纷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区科技创新局提交书面报告,并按合同约定执行。同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信息更新手续。


第三十七条  根据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需要,区科技创新局有权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获得扶持的单位应予配合。


第三十八条  项目申报、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未及时告知重大变更信息,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区科技创新局有权终止项目或撤销项目,追回已拨付扶持资金,并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通报,3年内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原文链接
 

 

 

关于征求《龙岗区关于加大力度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工作措施(征求意见稿)》

http://www.lg.gov.cn/xxgk/zwgk/tzgg/content/post_96275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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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4日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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