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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湾企服政策指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广州市及我区关于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提升增城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增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优化我区创新创业环境,使创新成为促进增城区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能,特制定本办法。

 

 

 

 

 

 

 

增城区奖励政策(有效期至2026年2月25日):

█ 支持企业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经我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的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 重点推动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超高清视频与新型显示等重点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聚集,对属于前述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额外奖励。其中,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四上”企业库的奖励金额增加至50万元,未纳入“四上”企业库的增加至30万元

█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为规模以上企业。对首次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四上”企业库(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升级发展,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 鼓励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超高清视频与新型显示以及生物医药、智能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做优做强,对属于前述产业领域且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额外奖励,奖励金额分别增加至20万元、30万元;首次达到5亿元以上的给予60万元奖励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
增府办规〔2023〕1 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发区各部门:

  《增城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办法(修订)》业经区委、区政府以及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反映。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3年2月26日

 

 

增城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广州市及我区关于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提升我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优化我区创新创业环境,使创新成为促进我区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突出我区重点产业,聚焦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超高清视频与新型显示以及生物医药、智能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加快培育特色产业集群。

 

第二章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第三条 支持企业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经我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的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重点推动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超高清视频与新型显示等重点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聚集,对属于前述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额外奖励。其中,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四上”企业库的奖励金额增加至50万元,未纳入“四上”企业库的增加至30万元。

  同一高新技术企业在同一有效期内只能获得一次认定奖励。广州市外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区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完成相关变更手续的,适用上述认定奖励政策。

  第四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为规模以上企业。对首次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四上”企业库(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五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升级发展,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鼓励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超高清视频与新型显示以及生物医药、智能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做优做强,对属于前述产业领域且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额外奖励,奖励金额分别增加至20万元、30万元;首次达到5亿元以上的给予60万元奖励。

  第六条 支持园区、孵化器、科技服务机构、协会等开展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工作站建设。对经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并成功申建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工作站的机构,每年对其运行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合格的最高补助10万元。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工作站从市外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上一年度引进数量,按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工作站最高50万元奖励。对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属于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超高清视频与新型显示以及生物医药、智能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按5万元/家的标准,额外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指原工商注册地址在广州市外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迁入我区,并完成相关变更手续。

  第七条 支持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其上一年度培育数量,按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鼓励优先发展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超高清视频与新型显示以及生物医药、智能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培育的高新技术企业属于前述产业领域的,额外给予培育单位5万元/家的奖励,额外奖励最高50万元。

 

第三章 支持产业创新发展

  第八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按奖励金额1:1奖励。同一项目分别获得国家、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可以分别提出申请,同一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

  第九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我区企业或机构认定登记技术合同给予奖励。企业或机构年度认定登记技术合同中累计非关联企业的技术交易额达到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鼓励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超高清视频与新型显示以及生物医药、智能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速成果转化,对属于前述产业领域且技术交易额达到上述相应金额的单位给予额外奖励,奖励金额分别增加至2.5万元、6万元、12万元、25万元、36万元、60万元。

  第十条 支持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对上一年度研发费支出100万元以上的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四上”库的企业、科研机构给予研发经费投入补助,以申报单位上一年度的研发费支出为基数,按最高不超过2%的比例进行补助,每个单位最高奖励200万元。

  鼓励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超高清视频与新型显示以及生物医药、智能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研发水平,对属于前述产业领域的单位提高补助比例,按最高不超过3%的比例进行补助,每个单位最高奖励500万元。

  “四上”企业以可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金额为补助依据,科研机构以研发费专项审计报告的研发费金额为补助依据。具体补助比例根据当年财政预算规模确定。

  第十一条 支持重点产业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发展。对围绕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超高清视频与新型显示以及生物医药、智能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当年新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及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国家实验室认可证书的,每个机构奖励100万元;当年新获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的省级检验检测机构,每个机构奖励50万元。每个单位每年最多可申请一项奖励。

  第十二条 加大对我区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扶持力度,推动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转化,每年安排资金开展经济和社会科技专题项目,设置若干个重点支持方向,进一步提升区域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一般项目每项最高支持10万元,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每项最高支持50万元。

 

第四章 支持研发机构建设

  第十三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研发机构建设。对经国家有关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研发机构,给予100万元奖励。认定为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20万元奖励;认定为广州市高水平企业研究院的,给予50万元奖励。

  重点聚焦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超高清视频与新型显示以及生物医药、智能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研发机构,对属于前述产业领域的单位给予额外奖励,其中,认定为国家级研发机构的,奖励金额增加至200万元;认定为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奖励金额增加至25万元;登记为广州市高水平企业研究院的,奖励金额增加至6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开展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

  重点聚焦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超高清视频与新型显示以及生物医药、智能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对属于前述产业领域的单位,每个级别额外奖励100万元。

  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认定奖励最高60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重点实验室建设,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重点聚焦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超高清视频与新型显示等重点产业建设重点实验室,对属于前述产业领域且达到相应级别的单位给予额外奖励,奖励金额分别增加至500万元、150万元、80万元。

  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认定奖励最高500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各类研发机构到我区开展研发工作。对广州市外获得国家、广东省认定的各类研发机构,在我区开展研发工作并完成相关变更手续,且实际运营一年以上的,可适用上述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奖励政策。

 

第五章 支持科技产业载体提质

  第十七条 鼓励众创空间加大协同创新力度,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第十八条 支持孵化器质量品牌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鼓励优先发展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超高清视频与新型显示以及生物医药、智能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在孵企业60%以上属于前述产业领域且达到相应级别的单位给予额外奖励,奖励金额分别增加至250万元、120万元、60万元。

  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第十九条 支持孵化器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及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对新评定的国际化、粤港澳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条 支持加速器提升创新效能,对获得认定的省级加速器给予50万元奖励。

  鼓励优先发展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超高清视频与新型显示以及生物医药、智能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在孵企业60%以上属于前述产业领域的单位给予额外奖励,奖励金额增加至1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推动高校创新资源集成,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第二十二条 统筹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展,同一主体认定奖励金额累计最高250万元。

 

第六章 提升孵化平台育成能力

  第二十三条 鼓励孵化器、加速器结合自身发展定位,建设符合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超高清视频与新型显示以及生物医药、智能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的标准厂房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500万元。建设规模原则: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占地面积15亩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标准厂房单体建筑占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对孵化器、加速器年度建设标准厂房投资贷款给予贷款总额1%的贴息补助,每年最高100万元,最多贴息2年。

  第二十四条 支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对在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内租用场地的中介服务机构,实际开展科技中介业务,且科技服务水平、服务企业质量符合相关条件的,每年按实际租用面积的50%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最高20元,每年最高补贴3万元,连续补贴2年。

  第二十五条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提质增效。根据管理运营、孵化培育等情况进行考核,对评为优秀、良好、合格等次的单位,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鼓励优先发展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超高清视频与新型显示以及生物医药、智能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在孵企业60%以上属于前述产业领域且评为相应等次的单位给予额外奖励,奖励金额分别增加至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

 

第七章 支持科技金融发展

  第二十六条 设立风险投资贡献奖。对风险投资机构按其实际投资我区创新创业项目金额的5%给予奖励,同一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

  鼓励重点投资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超高清视频与新型显示以及生物医药、智能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投资前述产业领域的单位,按其实际投资我区创新创业项目金额的5%给予额外奖励,同一项目最高奖励金额增加至200万元。

  每家风险投资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奖励资金的40%必须奖励给该项目投资实际操作的团队。

  第二十七条 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加大服务力度。区内融资担保公司在我区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上年度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按照其对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年担保额的1%给予奖励,每年每家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二十八条 支持科技企业通过在“新三板”定增等方式进行融资。对成功实现融资的科技企业,按实际募集资金并在我区投入部分的1‰进行奖励,最高50万元。

  鼓励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超高清视频与新型显示以及生物医药、智能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大融资力度,对属于前述产业领域的单位,按实际募集资金并在我区投入部分的1‰进行额外奖励,额外奖励最高50万元。

  第二十九条 鼓励区内科技企业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通过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方式,支持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十条 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依托《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积极向银行申请科技信贷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多项扶持政策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科技企业,指经国家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承担各级科技项目、建有研发机构的企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表示“以上”的含本数,表示“以下”的不含本数,如无特殊注明,金额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三十四条 部分条款根据当年财政预算规模和运行情况适时开放申报,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

http://www.zc.gov.cn/gkmlpt/content/8/8829/mpost_8829326.html#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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